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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0-04-25 22:12 阅读次数: 次】
住建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其他行政职权中的管理服务事项)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办理时限(工作日)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
1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局 | 城镇规划区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审批 | 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4月27日)第三十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公布保护的树木禁止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申请人在砍伐、移植前进行公示或者公告。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砍一栽五”的原则补植树木,并保证补植树木的成活。不具备补植树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补植。 因树种、规格、立地条件等因素移植后较难成活的树木,应当就地保护。 城镇树木的高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与架空线保持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管线主管单位向辖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剪申请。修剪申请批准后,由树木管护单位负责限期修剪,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树木管护单位逾期不修剪的,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树木管护单位进行修剪。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修正本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2960,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0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园林绿化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建字〔1994〕482号)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投资规模; (四)资金来源; (五)当年投资额; (六)工程规模; (七)开工、竣工日期; (八)发包方式; (九)工程筹建情况。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云政发〔1996〕112号)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工作 。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及时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3936,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0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3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2号)。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及时办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3936,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0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局 | 物业服务企业(叁级)资质证书核发 |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1999年)第8条,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地州市、省分级管理原则。一、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四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核发。资质等级的取得,由企业自行申报,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四级资质等级条件的,地州市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等级后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地州市核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所在地与企业所管理的物业不在同一市县的,资质等级审验时,须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昆房〔2008〕112号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向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云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1999年)第8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3130,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0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资格审批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第十一条 注册资金不足100万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报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并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由注册地的州、市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批准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有关材料,办理继续从业的有关手续。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昆房〔2008〕112号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向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3130,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1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初审)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规定》(建设部令77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昆房〔2008〕112号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向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的; 5.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第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3130,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1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级行政审批及管理权限下放的通知》全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7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四十一条 “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建设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3939,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1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审查 |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 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一)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 件; (二)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及竣工结算书报送签收情况; (三)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组组成情况; (四)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施工(含分包)单位竣工报告、质量控制资料、安全与功能 检验资料、建筑节能性能检验资料及验收评定资料(电子版); (七)质量检测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九)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 (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上资料审查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2963,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1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三条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2963,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14室;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3; 3.信函投诉: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昆明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邮政编码:650501; 4.网站: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www.ketdz.gov.cn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 |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规范性文件:《昆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昆房〔2008〕112号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向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全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7.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8.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9.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局办公室咨询或投诉:住建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1)68162963,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808室; 2.纪检监察投诉:经开区监察审计局,电话号码:0871)68163100 3.信函投诉:经开区监察审计局,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1208室,邮政编码:650501;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