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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2023-10-28 20:35 阅读次数: 次】
为加快昆明经开区(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实体经济振兴,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招商引资
(一)企业入区奖
1. 内资企业。新注册企业当年实缴注册资金(省外)达 2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以上且资金实际用于区内产业类项目的,可分别按照 0.5% 、 1% 、 1.5% 、 2% 以内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的奖励(工业奖励标准分别提高 0.5 个百分点),其中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含二级子公司)、大型央企最高奖励 2500 万元。
2.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 3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 3% 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6000 万元。〔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业生产经营补助
1. 用地类项目。对符合入区条件的项目,项目投产后,每年根据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连续六年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1 亿元。
2. 非用地项目。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根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档给予补助,最高 2000 万元。〔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购买和租用补贴
1. 购买生产经营用房:新注册企业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用于制造业项目,自企业注册起两年内,企业升规纳统的,可按购房金额的 2% 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 1000 万元。
2. 租用生产经营用房:新注册企业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用于本区主导产业的,自企业注册登记年度起,经申请可给予企业 1 年的落地过渡期,按 30 元 / 平方米 / 月,最多给予 3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其中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含二级子公司)、大型央企,最多给予 1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对新注册企业实际到位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按 30 元 / 平方米 / 月,最多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 2000 平方米的租金补贴。上述房租补贴按实际租用面积以先租后补方式一年一兑。〔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组织实施〕
(四)高级人才扶持。以上第(一)至第(三)条企业扶持资金中的 40% 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端专业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给予企业高级人才相应的扶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招商中介扶持。对实际引入内资达到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及以上的招商中介,分别给予不超过 3 ‰、 4 ‰、 5 ‰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对引入外资项目 300 万美元以上的招商中介,给予 4 ‰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 600 万元人民币。〔本条政策由招商合作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入库用地类或新入区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奖励。其中,对制造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 15% 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 3000 万元奖励,对重大项目或认定为先进制造的,可突破奖励上限;对科技服务业项目投资按照年度设备和信息化投资的 5% 以内给予三年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认定为技术创新型项目的,给予 10% 以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办公设备不在奖励范围。〔本条政策由经济发展局会同工业和科技局、商务金融服务局组织实施〕
二、产业培育
(七)保存促增
1. 工业。按季度对产值同比增速高于 10% 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每个季度产值增量的 5 ‰给予奖励,主导产业企业按照增量的 7 ‰给予奖励。季度产值增量在 200 万元以下的不予奖励,每季度对单户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 50 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2. 科技服务业。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 1 亿元、同比增幅超过 10%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 70 万元;收入小于 1 亿元、同比增幅超过 20% 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1% ,再给予 1 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 40 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3. 批发业。对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全区年度目标或年度销售额增量前 5 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 500 万元—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1 亿元— 3 亿元(含)的、 3 亿元— 10 亿元(含)、 1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补助(批发业中含零售额的单位参照零售业标准予以补助)。〔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4. 零售业。对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增速达全区年度目标或年度销售额(零售额)增量前 5 强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 2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1 亿元— 3 亿元(含)、 3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40 万元一次性补助。〔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降低融资成本。对获得一年期 100 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企业,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 LPR )的 50% 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通过“财园助企贷”等项目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参考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 LPR )的 50% 给予贴息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 1% 给予担保资金补助。对工业、科技服务业项目投资中融资资金(上市融资及知识产权质押除外)参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 LPR )的 100% 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每户企业每年获得扶持不超过 200 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支持企业技改扩能。对企业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的入库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累计完成设备和信息化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 8% 的奖励,主导产业项目提升至 10%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150 万元,单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最高 300 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对近 3 年内有实际入库工业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或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工业企业,其租用标准厂房用于工业生产活动,对实际租用面积分年度按照 10 元 / 平米 / 月给予企业租金奖励(企业年度房租低于本区扶持标准的,按企业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单户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 80 万元,主导产业企业奖励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企业奖励年限不超过 3 年。〔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 5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的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迁址至本区发展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除外)、境外上市公司回归 A 股且注册在本区满两年的,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申报企业不限于制造业企业。〔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企业认定奖励
1. 技术创新平台奖励。鼓励支持一批技术创新平台,对成功获批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企业技术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认定、智能工厂和数字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奖励。申报企业不限于制造业企业。
2. 专精特新企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企业不限于制造业企业。
3. 绿色低碳奖励。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 10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 10 万、 5 万、 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 50% 作为再次申报奖励。申报企业不限于制造业企业。〔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鼓励市场主体倍增。集群注册托管机构、招商平台、招商联络点引进企业(含外资企业,省外、市外、区外企业)、个体工商户(省外、市外、区外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给予补贴:
1. 企业。本年度新引进企业 100 户以上(含 100 户),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缴纳税款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按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户数给予机构 1000 元 / 户补贴;本年度新引进企业 1000 户以上(含 1000 户),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且依法缴纳税款的,按符合条件的企业总户数给予机构 1500 元 / 户补贴。(引入主体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对申报平台进行补贴)
2. 个体工商户。本年度新引进个体工商户 100 户(含 100 户),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开展实际经营的,依法缴纳税款(零申报除外)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按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总户数给予机构 500 元 / 户补贴。(引入主体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对申报平台进行补贴)。
3. 培育“个转企”。对符合申请“个转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且转为法人企业的,开展实际经营的,依法缴纳税款且无税收违法行为、无欠税、未发生非正常走逃失联的,分别一次性补贴:企业一般纳税人 2 万元 / 户、小规模纳税人 1 万元 / 户。(“个转企”一年期后正常经营的对企业进行补贴)〔本条政策由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升规升级奖励。对首次成为本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产业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本区规模以上的科技服务业,给予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他首次成为本区规模(限额)以上的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成为本区限额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企业,给予 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升规纳统的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本区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根据行业分管分别由经济发展局(服务业)、规划和建设局(建筑业)、工业和科技局(工业)、商务金融服务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业)和市场监管分局(餐饮业)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支持连锁经营发展。对连锁经营企业按照 “六统一”标准(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要求,新落户本区设立总部或分公司且直营门店总数 5 个以上并纳入限上商贸统计的,给予连锁商贸经营企业主体(物流业除外)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总部或分公司新增直营门店数量超过 10 个的,按每新开一家(含区外新开(收购)连锁直营门店 ) 经营期不少于一年的直营门店一次性补助 1 万元,单户连锁企业享受该项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六)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园区统一结算。实行统一收银、统一开票模式并纳入限上商贸统计,且年度销售额达 1 亿元、 3 亿元和 5 亿元的,分别给予申报主体 10 万元、 3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科技创新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布局建设一批技术创新平台,对成功获批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联合体、科技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及研发机构的,按照上级部门奖励资金就高给予 50% 的配套奖励,每户最高 500 万元,所获省、市和区三级资金不超过项目总经费。对在本区布局的国家级(省级)科创中心、创新平台,实行重点平台“一事一议”。〔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八)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上企业首次申报研究开发费用,经核定 1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5 万元奖励资金, 500 万元及以上给予 10 万元奖励资金;对在区内开展科技研发,经核定 R&D 超过 100 万元的规上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额及增量增幅,按产业类别采取事后分档扶持的方式给予每户最高 1000 万元的奖补。〔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九)培引优质科技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30 万元、 10 万元奖励;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奖励;对新入驻并整体搬迁至园区落户的有效期内规上高新技术企业和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 4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其中迁入当年给予 50% 奖励,有效期满再次认定后给予 50% 奖励;对经评估且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类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助,补助单价不超过 30 元 / 平方米 / 月,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支持创新服务载体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上一年度中被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考核评为“优秀”、“良好”档次的孵化器按照从高原则分别给予国家 20 万元、 10 万元和省级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鼓励区内双创孵化载体积极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每首次培育或从域外引进一家有效期内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双创孵化载体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采取分三年按照奖励总额 1:2:2 的比例拨付,每家双创孵化载体每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本条政策由工业和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招才引智
(二十一)给予人才生活补贴。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次性给予最高 80 万元生活补贴。
(二十二)给予用人主体引才补贴。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主体,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贴。
(二十三)吸引优秀大学生就业。 “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 3 万元;“双一流大学”或“双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发放人才生活补贴 2 万元。
其它人才政策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以上(二十一)至(二十三)条政策由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五、促进外贸发展
〔以上(二十四)至(二十七)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降本增效
(二十八)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实施相应税收优惠,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落实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加计扣除;保育服务、养老服务、学历教育服务、医疗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提供管道运输对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季度销售额低于 30 万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 50% 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按 50% 征收。〔本条政策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十九)降低项目用地成本。灵活确定工业用地的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对属于重点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在土地成本全覆盖的情况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为 50 年,对土地出让年期有需求的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按照出让年期与工业用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的修正系数比值确定地价修正指标。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制造业企业现有厂房可按幢、层进行分割,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用于融资和引进项目,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本条政策由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其他
(三十)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符合产业政策的市场主体(含产业单位、个体等);对部分关系不在我区的企业给予奖励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管委会同意。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 “一企一策”。
(三十一)本政策中所指的主导产业为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健康产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物流。
(三十二)本政策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政策组织实施牵头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自评并向党工委管委会报告。财政部门、经济发展部门每年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突出资金使用绩效。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支持。
(三十三)政策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区同类政策。除企业新入区和人才、科技、固定资产投资和奖励类资金外,企业年度所获补助政策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对本区的贡献。涉及多级奖励或配套的,累计扶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本文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三十四)享受政策的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近十年来累计获得的扶持资金。
(三十五)本政策各项奖励和扶持资金的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十六)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昆自贸管〔 2022 〕 1 号)第(一)到(三十)条政策条款废止,其他政策与本政策冲突不一致的条款以此政策为准。